拖死企业的工商部门早该被追责

 营员风采     |      2019-12-22 14:19

  ●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2年,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要求,身为集体企业的山东省临沂市芝麻墩镇福利酒精厂改制为私营企业。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将原酒精厂注销,却不为改制后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理由是企业未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多次申请营业执照未果,这家拥有着上百名员工的改制企业成了“黑户”,停产、停工,投入数千万元的机器腐蚀、生锈。此前每年纳税数百万的企业,调头走向死亡。2005年,企业负责人马春亮将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告上法院。

  此案历经河东区法院、临沂中院、山东高院、最高法院的8年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河东区工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行为违法。12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

  因为工商局不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最终拖垮企业,拖死企业,这样的新闻,可谓令人震惊不已。其行为显然已经涉嫌违纪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政纪责任,甚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主要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工商营业执照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件,是企业从事市场交易、资金结算、社会活动的凭证。尤其对于特种企业来说,营业执照是其获取特殊许可的前提,没有营业执照,企业就不可能获取特殊许可,也不可能开工生产。此事件中所涉及的企业,就属于需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特殊资质的类型。

  根据报道,河东区工商局要求企业先行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的做法于法无据,故判决其不予办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令人气愤的是,哪怕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依然败诉的工商局却一直没有为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导致企业不敢购货、不敢开工生产、不敢经营。

  如果说工商局当初不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尚有辩解理由的话,那么,法院判决败诉后其依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做法,已经属于典型的既不把企业的生死存亡放到心上,又不把法院裁判文书放到眼中。在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背景下,理当带头守法的政府部门却如此视司法裁判为无物,实在匪夷所思。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对败诉政府部门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部门通报。如果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还可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甚至可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但报道中未指出涉事企业是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也可能是当地法院没有进行相应处置的原因。

  但这依然不能否定工商部门的行为违法性。在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行政赔偿后,当地法院已经判决工商局需承担近1000万元的赔偿,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以足以说明工商局应为其违法行为买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赔偿的资金由国家财政负担。但如果执行公务的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承担赔偿费用尚不是重点。对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记录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则需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现实中,因行为人不作为或乱作为被追究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事例不是没有。既然当地有关部门已经表示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那么,公众就要拭目以待,看看其在“打虎拍蝇”,建设法治政府,营造健康有序营商环境中是如何作为的。